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鑫聖興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睿騰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蔡睿恩律師被 告 鋮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宗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法院組織欄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一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