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黃建清(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0000000000000000 職業學校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三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前於民國58年10月17日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62年5月22日登記(登記簿第1冊第19頁第35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4年7月25日召開第16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32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教育部114年8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73965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62年度法登字第4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捐助章程變更,業經其以上開臺教授國字第1140073965號函核定在案等語,有教育部114年9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85504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此次修正其捐助章程第32條,係將該財團法人解散時之剩餘財產,改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三十二條: 財團法人臺灣省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私立學校法、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