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7號聲 請 人 謝育宏(財團法人屏東縣兒童寵愛文化藝術基金 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兒童寵愛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七、二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兒童寵愛文化藝術基金會前於民國114年7月4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114年7月17日登記(登記簿第37冊第14頁第775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4年10月13日召開第1屆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4、7、26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及屏東縣政府114年10月30日屏府文推字第1140294562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4年度法登財字第2號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就本件聲請事項無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4年11月21日屏府文推字第1145215389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兒童寵愛文化藝術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4、7、26條,主要係為設置分事務所及增加辦理之業務項目,並明示捐助章程之修訂日期,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附表: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第四條 本基金會主事務所設於屏東縣○○市○○路000號6樓之3。 第四條 本基金會主事務所設於屏東縣○○市○○路000號6樓之3。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在國内、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七條 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兒童藝術教育:兒童藝術夏令營、兒童課後藝術班。 二、兒童藝術展覽:兒童藝術展、社區兒童藝術節。 三、兒童藝術工作坊:兒童繪晝、手工藝品工作坊。 四、兒童藝術療癒:兒童藝術療癒課程(藝術與兒童心理健康)。家庭藝術療癒活動(增進親子關係)。 五、兒童藝術表演:兒童音樂會、舞蹈表演和兒童戲劇課程。 六、兒童數位藝術:兒童數位科技、虛擬實境藝術體驗。 七、兒童寵物陪伴:兒童與寵物間之照顧與學習尊重生命。 八、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前項業務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七條 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列業務。 一、兒童藝術教育:兒童藝術夏令營、兒童課後藝術班。 二、兒童藝術展覽:兒童藝術展、社區兒童藝術節。 三、兒童藝術工作坊:兒童繪晝、手工藝品工作坊。 四、兒童藝術療癒:兒童藝術療癒課程(藝術與兒童心理健康)。家庭藝術療癒活動(增進親子關係)。 五、兒童藝術表演:兒童音樂會、舞蹈表演和兒童戲劇課程。 六、兒童數位藝術:兒童數位科技、虛擬實境藝術體驗。 七、兒童寵物陪伴:兒童與寵物間之照顧與學習尊重生命。 八、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前項業務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九、兒童文具捐助:文具採購及分送所需兒童。 十、兒童閱讀書本捐助:選書、出版及書籍運輸。 十一、關懷受虐兒童、身心障礙兒童:提供心理輔導、醫療、法律援助服務。 十二、兒童急難救助:關懷高風險、低收入家庭之兒童救助。 十三、災區急難救助:緊急協助受災兒童及家庭,提供生活緊急需求與心理支持。 第二十六條 本捐助章程訂立於民國114年05月05日 第二十六條 本捐助章程訂立於民國114年05月05日 本捐助章程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