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勝利(財團法人屏東縣御天宮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御天宮捐助章程第6、8、9、10、13、17、20、31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御天宮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同年11月12日登記(登記簿第33冊第9頁第690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4年4月21日召開114年第一回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8、9、10、13、17、20、31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會議事錄、屏東縣政府114年6月12日屏府民禮字第1140126435號函、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0年度法登財字第2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於114年6月12日以屏府民禮字第1140126435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4年8月4日屏府民禮字第1145122435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御天宮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
6、8、9、10、13、17、20、31條,主要係將董事員額由5人減為3人、調整董事出席擲筊程序之人數及同意通過決議之比例、修訂董事長出缺(剩餘任期不足2年)時之代理機制暨變更廟務幹部之設置,經核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修正後第30條關於「完成其他法定程(序)」之記載,明顯漏列「序」字,爰逕予補入。至因原捐助章程漏列第19條,以致其後之條次錯誤,於本次修正後,原第21至30條即應變更為第20至29條(內容不變),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監事會,設置監察人一人。 第6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三人,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監事會,設置監察人一人。 第8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前略) 五、議決廟務重要人員(總幹事、副總幹事、執行秘書),其它廟務人員遴聘、監督、考核與解聘依法人管理規章辦法。 (下略) 第8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前略) 五、議決廟務重要人員(總監事、副總監事、執行秘書),其它廟務人員遴聘、監督、考核與解聘依法人管理規章辦法。 (下略) 第9條:董事 (前略) ㈣次屆之董事依照擲筊程序選定之,擲筊程序由當屆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依照下列方式辧理: ⒈擲筊程序應於當屆董事會任期屆滿前,於聖君殿所奉祀主神關聖帝君金身前方舉行,由董事長進行,並應有另二名以上董事出席,且由監察人在場監理。經董事會以普通決議同意之人亦得在場,但在場人均應保持肅靜不得喧囂。 ⒉為確認擲筊結果之公正性,前項供董事長擲筊之筊具,應為全部實心木製,且於董事長開始擲筊前,由在場監察人及另兩名董事先確認筊具。確認筊具由監察人向該殿主神尊上香稟告進行筊具測試,並由監察人連續執該筊具十次,由在場另二名董事及監察人視測試結果以多數決議該筊具是否可供董事長擲筊。 ⒊(中略) ⒋董事長就全部被提名人均完成擲筊程序後,由監察人以在場人均得聽聞之音量逐一宣讀被提名人所獲得之聖筊次數,由最多聖筊之被提名人、次多聖筊之被提名人遞次當選董事,為正取5名額滿為止,倘若遇聖筊數相同者,則再進行擲筊程序,由最多聖筊為當選者。 (下略) 第9條:董事 (前略) ㈣次屆之董事依照擲筊程序選定之,擲筊程序由當屆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依照下列方式辧理: ⒈擲筊程序應於當屆董事會任期屆滿前,於聖君殿所奉祀主神關聖帝君金身前方舉行,由董事長進行,並應有另一名以上董事出席,且由監察人在場監理。經董事會以普通決議同意之人亦得在場,但在場人均應保持肅靜不得喧囂。 ⒉為確認擲筊結果之公正性,前項供董事長擲筊之筊具,應為全部實心木製,且於董事長開始擲筊前,由在場監察人及另一名董事先確認筊具。確認筊具由監察人向該殿主神尊上香稟告進行筊具測試,並由監察人連續執該筊具十次,由在場另一名董事及監察人視測試結果以多數決議該筊具是否可供董事長擲筊。 ⒊(中略) ⒋董事長就全部被提名人均完成擲筊程序後,由監察人以在場人均得聽聞之音量逐一宣讀被提名人所獲得之聖筊次數,由最多聖筊之被提名人、次多聖筊之被提名人遞次當選董事,為正取3名額滿為止,倘若遇聖筊數相同者,則再進行擲筊程序,由最多聖筊為當選者。 (下略) 第10條:董事長 (前略) 董事長公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公出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派董事代理。董事長出缺,餘任期不足二年,不另改選由副董事長代理至屆滿為止。 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出缺時,應由監察人召集董事會議並依照第九條及第十條舉行選任。 第10條:董事長 (前略) 董事長公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公出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派董事代理。董事長出缺,餘任期不足二年,由董事長指派董事代理。 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出缺時,應由監察人召集董事會議並依照第九條及第十條舉行選任。 第13條:監察人選任 一、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聘任之。 二、第二屆以後之監察人,按照下列方式選定之: ㈠當屆董監事成員應於任期屆滿兩個月前提出下屆監察人提名名單,提名名單應有三名以上。 ㈡次屆之監察人依照擲筊程序選定之,擲筊程序由當屆之監察人、董事長、董事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⒈擲筊程序應於當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於襌師殿所奉祀主神濟公襌師金身前舉行,由監察人進行,並應有董事長及另二名以上董事出席在場監理。經當屆董事會1/3同意之人亦得在場,但在場人均應保持肅靜不得喧囂。 (下略) 第13條:監察人選任 一、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聘任之。 二、第二屆以後之監察人,按照下列方式選定之: ㈠當屆董監事成員應於任期屆滿兩個月前提出下屆監察人提名名單,提名名單應有三名以上。 ㈡次屆之監察人依照擲筊程序選定之,擲筊程序由當屆之監察人、董事長、董事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⒈擲筊程序應於當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於襌師殿所奉祀主神濟公襌師金身前舉行,由監察人進行,並應有董事長及另一名以上董事出席在場監理。經當屆董事會1/2同意之人亦得在場,但在場人均應保持肅靜不得喧囂。 (下略) 第17條: 本法人廟務幹部設總幹事、副總幹事、執行秘書各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3/4董事通過,當選人並須親自於聖君殿所奉祀主神關聖帝君金身前方舉行擲筊同意,擲筊五次,有一聖筊(一正面一反面),即為正式當選,如未擲出聖筊由董事長重行提名。 本法人總幹事、副總幹事,執行秘書其任期同當屆董事長任期。 一、總幹事之職責:承董事長之命综理廟務及執行董事會決議案。 二、副總幹事之職責:由總幹事指派,相助執行廟務推動。 三、執行秘書之職責:協辦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之業務及對外聯繫協調事宜。 第17條: 本法人廟務幹部設總監事、副總監事、執行秘書各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2/3董事通過,當選人並須親自於聖君殿所奉祀主神關聖帝君金身前方舉行擲筊同意,擲筊五次,有一聖筊(一正面一反面),即為正式當選,如未擲出聖筊由董事長重行提名。 本法人總監事、副總監事,執行秘書其任期同當屆董事長任期。 一、總監事之職責:承董事長之命综理廟務及執行董事會決議案。 二、副總監事之職責:由總監事指派,相助執行廟務推動。 三、執行秘書之職責:協辦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之業務及對外聯繫協調事宜。 第20條:董監事聯席會 (前略) 惟下列重要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及監察人應全部並親自出席,由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本法人章程變更。 二、財產或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董、監事之解任。 董事長因故缺席董監事聯席會議或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應迴避時,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董事會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罷免董、監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19條:董監事聯席會 (前略) 惟下列重要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董事及監察人應全部並親自出席,由出席董事2/3以上之同意,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本法人章程變更。 二、財產或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畫書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三、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董、監事之解任。 董事長因故缺席董監事聯席會議或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應迴避時,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董、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得經董事會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罷免董、監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31條: 本章程應經董事會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決通過後,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其他法定程。 第30條: 本章程應經董事會董事2/3以上出席,出席董事2/3以上之同意決通過後,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其他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