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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鄭清原(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五、六、七、八、

九、十二、十三、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前於民國99年11月10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同年12月2日登記(登記簿第19冊第7頁第408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4年5月22日召開114年第1次定期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5、6、7、8、9、12、13、16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屏東縣政府114年7月14日屏府文推字第1140183228號函、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法登財字第4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其就本件聲請事項無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4年8月8日屏府文推字第1145146902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1、5、6、7、8、9、12、13、16條,主要係刪除監事及監事會之設置、變更董事之員額、任期及選聘方式,並明定董事長之職權,經核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相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及民法相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阿猴媽祖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五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⒈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⒉各項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⒊本會内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⒋各項獎勵案件辦法之訂定、審核與處理。 ⒌年度收支預算、決算之訂定與審核。 ⒍董事之遴聘及選聘。 ⒎本會章程之修訂。 ⒏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⒈稽核本法人各種會務、業務各項經費收支帳目。 ⒉監察本法人基金財產運用狀況。 ⒊其他依職權應監審事項。 第五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 ⒈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⒉各項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⒊本會内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⒋各項獎勵案件辦法之訂定、審核與處理。 ⒌年度收支預算、決算之訂定與審核。 ⒍本會章程之修訂。 ⒎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置十九人内組成。第一屆董事甴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另設監事三名,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第一屆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事由前一屆監事會選聘之。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或因公出差,得支領出席或差旅費。 董事及監事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會董事置十一人組成,其中七名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其餘四名由上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但開會時或因公出差得支領出席費或差旅費。 第七條: 本會董事、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任期。每屆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貳個月,董事長應召集董事會議,遴聘下屆董事監事,新舊任董事、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本會董事(含董事長)任期每屆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八條: 本會董事長職權如下 ⒈综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⒉執行董事會通過之決議事項。 ⒊提請董事會同意任免本會各級員工。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常務監事未依規定召集,經各該現任董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監事會議時,董事長、常務監事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監事會由常務監事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各該出席 董事、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監事之出席,以董事、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常務監事及董事、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董事、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董事代理;出席董事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如有前項第三款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訂下列事項,送監事會查核,報呈主管機關核備。 ⒈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⒉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⒊財產清冊(附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二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訂下列事項,送捐助人監事會查核,並報呈主管機關核備。 ⒈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⒉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⒊財產清冊(附有關憑證影本)。 第十三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財產則需再由監事會監察通過,報呈主管機關許可,並應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呈主管機關許可,並應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本章程相關之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