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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何起澐(財團法人屏東縣佛教蓮池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屏東縣佛教蓮池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佛教蓮池基金會前於民國108年8月5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法人登記處於同年月14日登記(登記簿第30冊第17頁第638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4年5月1日召開第2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8年度法登財字第3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前經其於114年5月21日以屏府民禮字第1140130481號函同意備查在案,其對聲請人之聲請無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4年5月23日屏府民禮字第1145090305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佛教蓮池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主要係將董事人數由7人增加為9人,並明定具有法務、財務工作經驗之董事應各有1人以上,經核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則由上屆董事會提名應聘人數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再由上屆董事會以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選出。其中至少一人以上應具有法務、財務之工作經驗;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内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則由上屆董事會提名應聘人數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再由上屆董事會以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選出。其中應具有法務、財務工作經驗者各一人以上;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内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