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楊永琦
丘東初龔兆福共 同代 理 人 張介鈞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長青老人安養中心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