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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楊永琦

丘東初龔兆福共 同代 理 人 張介鈞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長青老人安養中心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丘東初與相對人財團法人私立長青老人安養中心有何利害關係。

二、相對人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及最新之捐助章程。

三、相對人最近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最近一屆董事任期之起迄時間、其後有無預定改選董事之情;如有,預定改選日期為何,及現任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應提出書狀敘明相對人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董事姓名及其事證(如已死亡,應附除戶戶籍謄本;如不願就任,應提出聲明書或辭任書;如失聯,應提出郵件退回信封;對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亦應說明事務詳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致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等情。

五、查報推薦臨時董事名單中每一人是否願接受法院選任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如請求選任之人數有數人,應提出同額之推薦名單,並應敘明各別學經歷、住址及願任董事原因,暨若受選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是否擬向相對人請求相當報酬,抑或願意無償擔任)。

六、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