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楊永琦
丘東初
龔兆福共 同代 理 人 張介鈞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任如附表所示之11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之職權,代行期間以一年為限。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團法人之行為,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由揭櫫所謂董事會「不為行使職權」,指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而言;所謂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例如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等情形。該條項選任臨時董事及指定臨時董事長之規定,與非訟事件法第64條有關臨時董事選任程序之規定不同,係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併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永琦、丘東初、龔兆福(下分稱各姓名,合稱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原始股東兼董事,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楊永琦前為相對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經本院以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由第三人林建志、邱成煃、張家箖、林啟智、羅煥興、潘明道、廖士昌及劉俊成等8人(下合稱林建志等8人)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至改選新任董事為止,代行期間以1年為限,如今代行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31日屆至。因相對人現無董事或臨時董事可執行職務,又依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設董事11人,任期3年,為維護相對人成立宗旨及運作,爰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准予為相對人選任如附表所示之11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之職權等語。
三、關係人劉俊成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固曾為相對人董事,惟其等已因相對人於104年10月17日改選董事而喪失董事資格,自不得以董事身分提起本件聲請。相對人前於114年3月3日召開董事會,但因人員未於開會前10日事先提供相對人近5年之預算及結算書等予林建志等8人等程序瑕疵,故無法通過議案,嗣未再召開相對人董事會。是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顯無理由等語。
四、經查:㈠相對人乃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設有11席董事,聲請人
龔兆福、丘東初均為相對人之捐助人;楊永琦前以其為相對人董事長,因相對人之第6屆董事張沛然、曹新民、林正次、曹竹民、張沛芸、陳健、李其鸞、沈克方等8人於104年10月17日辭職,且於同日董事會選任之顏仰光、柯淑惠、顏汝、呂田弘、張淑芬、白金玉、賀為國、潘永松等8人亦經判決確定與相對人間不存在委任關係,造成董事人數僅餘聲請人3人,而有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為由,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林建志等8人為臨時董事等情,嗣經本院113年7月31日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確定等情,有該裁定、協議書、台灣法人網之相對人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捐助章程、捐助認股證明、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114年度第6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相對人第四屆董監事名單、相對人114年度第6屆第7次董事會開會通知等件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至15、23、67至76、107至117、141、211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固堪認定聲請人屬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規定之利害關係人,且現相對人董事缺額達3分之2以上,核屬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且有使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自有選任臨時董事之必要。㈡依相對人捐助章程第3條規定:「本中心創辦之目的以老人福
利慈善事業為宗旨。」、第6條第3項規定:「本中心董事總人數5分之1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6條第4項規定:「本中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3分之1。」(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核聲請人推薦選任如附表所示之11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並有該等11人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其等戶籍謄本暨親等關聯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消債破產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捐助人龔兆福、丘東初、林子明、丘素莉出具之同意書、聲請人出具之推薦信等件為據(見本院卷第145至153、205至209、213至219、245至372、377至413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等11人之二親等關聯,並製備親等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21至531、535至553頁);且雖丘東初為楊永琦之舅舅,2人為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然按上開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條第4項規定,未逾總人數3分之1。該等11人並經屏東縣政府以114年11月19日屏府長機字第1145207767號函復略以:「本府就貴院所檢附卷證資料作書面審查,經審旨案附表所示臨時董事名單資格,尚無不符」等語(見本院卷第563頁)。本院審酌聲請人陳報如附表所示之11人之學經歷,及相對人之設立目的,堪認如附表所示之11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客觀上並無不宜被選任為臨時董事之情事。爰選任如附表所示之11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之職權,期間以1年為限。
㈢至關係人前揭陳述,恐對聲請人係以捐助人之利害關係人身
分提起本件聲請有所誤解,另相對人114年3月3日董事會有無疵累等節,涉及實體認定,須另訴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裁定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表: 編號 姓名 學歷 經歷 1 楊永琦 美和科技大學幼保科 曾任:桃園私立幼稚園老師計8年 現任:相對人董事長 2 丘東初 崑山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系 曾任:服務於中山科學研究院計35年 3 龔兆福 大榮高工機械科 曾任:中山科學研究院精密機械技術員計28年 4 林建志 臺灣大學護理學研究所碩士 現任:美和科技大學護理系講師、科技大學附設護理居家護理所負責人 5 林莉莉 美和科技大學社工系 曾任:創世基金會、屏安醫院等長照機構15年,具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防火管理員 現任:社區據點輔導員 6 高連鯉 美和護理專科學校護理助產科、美和科技大學二技企管系 曾任:屏東人愛醫院護理督導、感控室副主任15年、臺南三友醫院行政副院長3年、龍泉榮民醫院外包單位呼吸照護病房主管12年 7 王依融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物理治療科、屏東科技大學休閒運動系研究所 現任:茂隆骨科醫院物理治療師、屏東縣物理治療公會理事 8 鍾奇宏 高職畢業 曾任:職業軍人 現任:居家照顧服務員 9 劉子暉 義守大學會計系、中山大學EMBA 曾任:漢神救護車有限公司執行長、易樂康醫療輔具有限公司董事長特助 現任:浤耀保全公司副總經理 10 黃韶祥 臺北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 曾任:電腦系統工程師、居家照護系統工程師、智能系統規劃設計師 11 周宗佑 嘉南藥專環工科 現任:良品團膳有限公司經理、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顧問、消防設備師、消防安檢講師、華山基金會志工、創世基金會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