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8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鄭美芳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向鈞院聲請更生程序,欲積極清理債務問題,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凱基銀行)卻向鈞院對聲請人為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17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繫屬在案,扣押聲請人所有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可得請領之解約金。倘該解約金經債權人凱基銀行強制執行,除影響全體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亦涉及聲請人日後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凱基銀行持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418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於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可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強制執行,由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對上開債權核發扣押命令,經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函覆扣押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4萬4,375元,全球人壽保險公司則聲明異議表示未達扣押標準請求撤銷扣押命令,本院則於114年5月14日對全球人壽保險公司核發撤銷扣押命令,並於114年10月27日就聲請人對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核發執行命令終止保險契約並准債權人凱基銀行在34萬4,375元範圍內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收取解約金,本院於114年11月14日以公務電話詢問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是否已將聲請人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回覆已將款項交給債權人等語,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無從就業已終結之執行程序聲請停止進行,聲請人所為保全處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