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許嘉筌代 理 人 陳冠年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A01自民國115年3月1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積欠債務902,806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且曾於民國114年6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並有調解程序筆錄可參,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為油漆零工,每月所得

約為30,000元,有收入切結書可參,且聲請人111、112年均無所得,現投保勞保於屏東縣各業工人聯合會,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堪信屬實,另聲請人每月領有中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750元,亦有屏東縣政府113年3月2日屏府社助字第1155036408號函可佐,此部分應予列計,則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共為30,750元(計算式:30,000+750=30,750)。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18,618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與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5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相符,洵堪採信。又聲請人之母,年約75歲,111年、112年所得分別為1,172元、2,648元,名下有不動產2筆,有戶籍謄本可佐,復經本院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訛,本院審酌上情,兼衡其母名下雖有不動產,惟未變價前亦非實質所得而可用以支付生活費,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參酌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其母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2名兄弟姐妹共同負擔,另其母每月領有國民年金4,861元,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5年3月3日保農福字第11513003670號函暨申領資料查詢表可稽,此部分應予扣除,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4,586元【計算式:(18,618-4,861)÷3=4,58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4,000元,應屬確實。另聲請人育有未成年之子,年約9歲,111至113年無所得,名下無財產,有戶籍謄本、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學證明書可佐,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又其子每月亦領有加發生活補助750元,有前引屏東縣政府函文可稽,此部分應予扣除,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8,934元【計算式:(18,618-750)÷2=8,934】,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4,000元,應屬可採。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僅餘4,132元(計算

式:30,750-18,618-4,000-4,000=4,132)。聲請人名下固有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可參,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無法用以清償,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至少已達902,806元,亦有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可稽,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