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俊升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A01自民國115年3月2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同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1,628,582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又聲請人曾於100年間與當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置協商,惟對於協商內容已無印象,聲請人當時尚有民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未納入協商,且收入不豐又須扶養未成年子女,故無法負擔而毀諾。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為證。本院復函詢當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據該公司陳報當時協商成立,約定100年6月起,分180期、利率3%、每月清償7,608元之債務,聲請人後於100年7月毀諾等情,有該公司陳報狀可參,又聲請人稱當時每月所得約為20,000元,與勞保投保薪資大致相符,堪信屬實,而聲請人當時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以當時最低生活費1.2倍即12,293元計算,子女扶養費並由其配偶共同分擔,聲請人當時之必要支出及應負擔扶養費共為18,440元【計算式:12,293+(12,293÷2)=18,44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則聲請人當時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僅餘1,560元(計算式:20,000-18,440=1,560),顯不足以負擔協商款。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雖因毀諾而未能繼續履行與債權人成立之前置協商方案,惟此非可歸責於聲請人,故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從事臨時工,每月平均
所得約為27,000元,有收入切結書可參,且聲請人112至113年均無所得,現無投保勞保,堪認聲請人現無受雇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堪信屬實。至聲請人現在支出部分,聲請人稱每月必要支出18,618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5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相符,應屬確實。又聲請人之母,年約75歲,112至113年分別有所得176元及3,095元,名下有3筆不動產,有戶籍謄本、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之母名下雖有不動產,惟未經變價前無法用以支出相關生活費用,自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手足3人共同負擔,又聲請人之母每月領有國民年金4,928元,亦有領取年金存摺影本可參,此部分應予扣除,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3,423元【計算式:(18,618-4,928)÷4=3,423】,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3,000元,應屬確實。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僅餘5,382
元(計算式:27,000-18,618-3,000=5,382),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至少已達7,921,685元,亦有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及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可稽,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