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鄭美芳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建智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4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之總人數4人,預估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2,4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1,400元。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附件:
一、請聲請人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4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如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股別、案號、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保險理賠金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五、請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㈢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址設:臺北
市○○區○○街0號3樓)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內頁影本。提出之存款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另向金融機構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㈣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或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括:執業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倘有,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七、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
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
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㈡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㈣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㈤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疫情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㈦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八、聲請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租金、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九、聲請人、應受扶養人及對其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11、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含托育費、在學證明等)。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如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該人不負擔扶養費之具體理由。
十、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聲請人一併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分期期數),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必要生活費用及計算式?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