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文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之總人數2人,預估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已毋庸補繳。又聲請人應於2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在何銀行有申設銀行帳戶,並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存摺內頁影本(含存摺封面)。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是否有受扶養人?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受扶養人之112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及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四、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明細(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上如載有民間債權人,請提出積欠上開民間債權人債務之證明(如借據、本票影本)。
七、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聲請人並應陳報係何原因分別於114年2、7月均領得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之醫療保險金?又除上開月份領得保險金外,是否還有再領得保險金?
九、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十、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十二、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