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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莊淽琌(原名莊珮雯)代 理 人 陳郁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莊淽琌自民國115年7月2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未逾新台幣 (下同)12,000,000元,且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消費者。又伊現任職於魔術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前2年收入共832,723元,名下有機車2輛、保單之價值準備金43,960元,而伊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8,618元,現有父母需扶養,每月扶養費合計為17,526元,則伊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本條例第42條第1項所稱無擔保債務,係指債務人所負擔之債務,並未以自己財產為擔保者。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256,810元(詳

見附表),並任職於魔術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至12月每月平均收入為38,368元(計算式:【37,433+39,465+37,775+38,799】÷4=38,368,依實發金額計算),名下有機車2輛、保單之價值準備金為43,960元,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說明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為證(本院卷第15至20、23至28、33至54、195至200、第339頁),並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3至102、107頁、141至176、179至182頁),堪以認定。又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8,618元,因同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式:15,515×1.2=18,618),應可採信。

㈡又聲請人之父為47年次,名下共有之不動產合計為28筆,財

產總額為1,102,567元,111至113年度所得分別為1,800、0、2,200元,自100年2月28日即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聲請人之母則為55年次,名下無財產且111至113年度無任何所得,又聲請人之父母除聲請人外,另有一名成年子女等情,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口名簿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01至217、231至264頁),則聲請人陳稱其父母應受扶養,其每月分擔之扶養費合計為17,526元,衡酌前開最低生活費,亦應可採信。

㈢綜上,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256,8

10元,以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之餘額2,224元為計算(計算式:38,368-18,618-17,526=2,224),聲請人約須47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1,256,810÷2,224÷12=47,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堪認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本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壹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韶儀附表:(新台幣/元)編號 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債務 卷證出處 (本院卷) 備註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437 91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747 149 就學貸款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4,269 155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0,627 161 5 創鉅有限合夥 未陳報 179 6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76,049 141 保證債務 7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681 147 總額 1,256,810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