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劉惠婷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邱麗妃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61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元估算,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5,610元【計算式:(10+1)×51×10=5,61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附件:
一、請聲請人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四、聲請人、劉明豐、莊金葉及對劉明豐、莊金葉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家族系統表。劉明豐、莊金葉之所有扶養義務人112年迄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含托育費、在學證明等)。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如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該人不負擔扶養費之具體理由。
五、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及劉明豐、莊金葉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期間及領取總金額為何?並應提出劉明豐、莊金葉之112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如有領取補助款,請提出匯入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六、劉明豐、莊金葉目前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有,每月工資為何?在何單位或公司行號上班?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含保單影本)。
九、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十、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十一、聲請人書狀謂需負擔現實際居住之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房屋之房屋貸款,請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陳報該房地之房屋貸款銀行及每月應繳納之房屋貸款金額為何?
十二、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醫療費等,聲請人陳報之必要生活費用已逾最低生活費。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之規定表明,包括:每月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若有租屋需求,並應提出租賃契約)】為何?若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須標明應分擔該義務之人數,並具體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致須受扶養之情形,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而納入計算。
十三、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