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黃彗緁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總人數12人估算,尚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5,000元【計算式:
6,000-1,000=5,0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附件: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又聲請人已陳報債權人六順當鋪、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惟未提出借貸證明文件,請補正上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二、請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㈡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且務必「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㈢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三、請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疫情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
㈡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聲請人一併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分期期數),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必要生活費用及計算式?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