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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9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千惠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業於115年1月9日命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惟聲請人未完整提出,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債權人之資料及可供法院寄送文書之姓名、地址,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玲附件: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尚未列入之債權人,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不得僅以LINE名稱代表債權人之姓名資訊)。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