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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廖昱凱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7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元估算,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2,570元【計算式:(6+1)×51×10-1,000=2,57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件:

一、請聲請人釋明本件聲請之理由,即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聲請人一併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說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必要生活費用及計算式?

二、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發生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然毀諾之情形(包括本條例施行前由銀行公會辦理之協商)」倘有,則應具體釋明「毀諾之時間、原因及事由、有何困難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如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股別、案號、執行名義、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保險理賠金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六、請陳報下列事項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按時間先後序):㈠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址設:臺北

市○○區○○街0號3樓)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內頁影本。提出之存款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另向金融機構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

㈡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㈢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㈣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或

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括:執業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倘有,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㈤「據實」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

前2年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並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

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㈦說明聲請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

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租金、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㈧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

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㈨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廖葦甯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11

、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含托育費、在學證明等)。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㈩提出聲請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暨工作情形(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之規定表明,包括:【歷次正職或兼職之工作地點、單位名稱、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或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各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之規定表明,包括:每月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若有租屋需求,並應提出租賃契約)在內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及若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須標明應分擔該義務之人數,並具體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致須受扶養之情形,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而納入計算。

請按債權人於調解程序陳報債權,視有無需更正列入債權人清冊金額。如有,請重新提出。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