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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郭筱蓁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A01自民國115年6月2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目前已知積欠約新台幣(下同)168萬8,700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伊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而不成立。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盛涵畜牧場現金簽收表、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支出單據等文件為證。又聲請人曾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3號消債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經調解不成立,債務人請求進入更生程序等情,有調解紀錄表及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5、167頁),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則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即屬有據。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其於聲請前置調解時尚受僱於楊

盛涵即盛涵畜牧場,每月所得約3萬元,嗣因本件聲請而遭楊盛涵即盛涵畜牧場開除,惟旋即找到於茂發花果園藝之工作,每月薪資為2萬9,500元,有盛涵畜牧場現金簽收表及本院115年5月8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堪信屬實。至聲請人必要支出部分,其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3,000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未逾115年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8,618元(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參照),應堪採信。又聲請人主張與其配偶李元智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李達諺、李易宸,其等分別為104年8月22日、000年0月00日生,均無工作能力,亦無收領任何補助,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1頁),可認受扶養人李達諺、李易宸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復參酌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8,618元,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之規定,可作為判斷聲請人支出子女扶養費是否合理之基準,則聲請人與其配偶李元智共同負擔子女李達諺、李易宸之生活費用,其個人應分擔扶養費部分之合理金額應為1萬8,618元(計算式:1萬8,618元÷2x2=18618元),聲請人僅主張1萬3,000元,亦應屬確實。

㈢依上所述,聲請人現在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僅餘3,5

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3500),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如附表所示至少已達427萬6,429元,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聲請人尚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柏瑜附表:(新台幣/元)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出處 (本院卷) 備註 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63,703 第333頁 2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7,593 第321頁 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已合併至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860 第303頁 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9,081 第141頁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8,018 第367頁 已將債權轉讓予元大國際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242 第83頁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9,009 第11頁 以聲請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列計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3,827 第339頁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2,287 第343頁 1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8,809 第301頁 合計 4,276,429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