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李儷君代 理 人 陳錦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李儷君自民國115年7月2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達6,128,722元(詳見附表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者,暫以聲請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列計),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並有債權人陳報狀、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38、109至113、119至120頁),堪予認定。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其於112至114年均無申報所得,
現受僱從事蓮霧挑選工作,每月薪資約為25,000元,名下無不動產等節,有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切結書、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至45、281至285頁),亦堪認定。
㈢至聲請人必要支出部分,其陳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6,000
元,因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式:15,515×1.2=18,618),應堪採信。又聲請人之子女,分別為103、104、106年次,名下無不動產,於114年無申報所得,扶養義務人共2人等情,有戶籍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至31、287至297頁),是聲請人陳稱其子女應受其扶養,且其每月分擔之扶養費為9,000元,衡酌前開最低生活費,亦可憑採。
㈣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無剩餘
(計算式:25,000-16,000-9,000=0),而其目前所負債務達6,128,722元,則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本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附表:(新臺幣/元)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出處(本院卷)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6,425 第175至189頁 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311 第163至165頁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330 第239頁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6,391 第195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00,507 第221頁 6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0,479 第111頁 以聲請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列計 7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20,544 第211頁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50,963 第261頁 9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8,221 第231頁 1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6,551 第199、205頁 合計 6,12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