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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2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郭惠淑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郭惠淑自民國115年10月1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知積欠債務之金額約新台幣(下同)86萬7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伊曾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向本院聲請與債權人為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屏東公館郵局存摺內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存摺內頁、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存摺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屏東縣檳榔包裝加工業職業工會繳費收執聯、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保單借款一覽表等件為證,並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3頁),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則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即屬有據。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其自陳現受僱於亞特生電業股份

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薪資係以時薪計算,每月所得約為2萬5,000元至3萬1,096元(見本院卷第191、257頁),堪信屬實。至聲請人必要支出部分,其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8,618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與115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8,618元相符,亦應屬確實。

㈢依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所得倘依其陳報之每月所得平均2萬8,048元計算,於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為9,430元【計算式:(25000+31096)÷2-18618=9430】,而其目前所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至少已達178萬1,185元(如附表所示),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在卷可稽。又縱使聲請人將其現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惟因其以同一保單借款,解約金30萬3,017元扣除借款本金26萬2,000元及利息2萬3,273元後,其至多亦僅能取得共1萬7,744元之解約金(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17744),此有聲請人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5頁至246頁)。是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債務總額扣除此部分保單解約金計算,聲請人仍需16年【計算式:(0000000-00000)÷9430÷12≒16】方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聲請人尚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柏瑜附表:(新台幣/元)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出處 (本院卷)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6,051 第113頁 2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17 此數額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於計算各債權銀行中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 3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5,223 第65頁 4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488,354 第123頁 5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6,740 第165頁 6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5,914 第99頁 7 高雄長庚醫院 6,294 第233、269頁 以聲請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列計,並有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17號支付命令可憑。 8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62,000 第269頁 以聲請人陳報之債權數額列計。 9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30,492 合計 1,781,185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