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寶儀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5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總人數9人估算,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尚需補繳2,500元【計算式:3,500-1,000=2,5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件:
一、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銀行成立前置協商然毀諾,該「毀諾之時間、原因及事由、有何困難導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12年9月25日起迄今間財產變動狀況(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保險理賠金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四、請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另聲請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若為有擔保債權,行使擔保權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數額為何?若有變更,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㈢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
、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不論有無投資金融商品,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且務必「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9月25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自聲請清算迄今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
㈠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㈡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㈢請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㈣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㈤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疫情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㈥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六、應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繪製親等關聯表。
七、聲請人現設籍於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0○0號」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租金、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