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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莊貴㳸代 理 人 方浩鍵律師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總人數2人估算,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尚需補繳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又聲請人應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附件:

一、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係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借貸證明文件。

二、請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㈡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或交易明細之資料影本,且務必「補登存摺」自聲請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㈢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三、請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

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㈡請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㈣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疫情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㈤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請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聲請更生迄今之必要生活支

出,是否以屏東縣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請注意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醫療費等。

㈡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

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聲請更生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請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之規定表明,包括:每月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若有租屋需求,並應提出租賃契約)】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否則本院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而納入計算。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