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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吳易勲代 理 人 黃裕仁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台幣1,4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總人數4人估算,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後,尚需補繳1,400元(計算式:2,400-1,000=1,400),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伶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之全部銀行存摺及證券存摺內頁影本(含存摺封面)。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概略證明文件(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

五、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七、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之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

㈠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

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㈡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

資助金額為何?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㈢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㈣請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㈤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㈥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補助、低收入

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疫情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㈦有無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2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九、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十、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十一、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