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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張正昌代 理 人 梁家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總人數6人估算,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尚需補繳2,000元【計算式:3,000-1,000=2,0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函文送達日之後)。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尚未列入之債權人,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三、聲請人是否有受扶養人?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受扶養人之112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及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四、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查詢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資料表。如聲請更生前2年有股票之投資,請製作損益表陳報於法院。

五、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並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七、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