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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呂怡雯代 理 人 陳雅琴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之總人數8人,預估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3,000元(計算式:4,000-3,000=1,0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仲敏附件:

一、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於調解時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237號認可(本院卷第67頁),惟目前狀態登載為「毀諾」(本院卷第40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每期應還款金額是否為9,030元?及協商成立日期、分期付款期數、利率、毀諾時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提出協商方案成立之內容,如調解筆錄等。及提出「毀諾」當時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三、請聲請人「目前」(即民國114年8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112年8月25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六、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8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保險公司所出具之保單價值一覽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另就公會核發查詢結果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如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上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為28,000?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九、提出聲請人所載受扶養人子女4名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14年1月以後列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受扶養人現居住何處、有無工作及收入狀況。而其每月必要支出新臺幣4,000元之依據為何?又聲請人是否仍與另一名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請提出親屬系統表,並說明扶養義務人數為何?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另請說明受扶養人自111年起迄今是否領取相關補助款或津貼?若有,請說明領取之項目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十、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