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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4號抗 告 人即 債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王筱雲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15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然尚未繳納抗告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