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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聲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鍾鴻懋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楊千慧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代 理 人 蘇訓儀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鍾鴻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10月23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