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謝見強相 對 人 謝俊吉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聲請人謝見強於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為相對人謝俊吉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與訴外人葉南宏發生車禍事故,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膜上出血及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及顱內骨折、雙側肺部挫傷,雙側肋骨多處骨折合併左側氣胸、右側肱股及遠端橈骨骨折、雙側肩胛骨骨折、第6及第7頸椎骨折、肝臟撕裂傷之重傷害等傷害,經治療後仍有輕度失智,而為無訴訟能力人,為免訴訟久延而致損害,故有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聲請准許由聲請人為其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因前開交通事故受有前開傷害,經手術及追蹤治療後,仍有失智輕度(CDR=1),症狀固定,終身無法工作,因仍有癲癇,需持續控制等情,業據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2號給付保險金案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相對人於民眾醫院之病歷及診斷證明書、失智評估量表(CDR)報告、簡易智能量表(MMSE)報告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依職權函詢民眾醫院相對人目前之認知能力及病情程度,據該院於114年2月26日民眾字第114045號函覆稱:「一、個案之智力下降,但仍可表達意思及辨識意思,但較複雜的思考受損。二、之後仍有回診,臨床失智評估維持輕度(CDR=1)」等語,且相對人於到庭時雖能簡單應答,然詢問其部分基本問題時仍有無法理解其意之情形,堪認相對人難有辨識更為複雜之利害得失及訴訟結果之能力,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