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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151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1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29日20時許接獲通報,表示少年A於112年4月17日凌晨向網友借錢並發生性行為,案母B及案父C知悉後,C於同日下午以要了解事發經過為由,載少年A到汽車旅館強迫發生性行為,並威脅少年A不得聲張。經聲請人社工與B訪談後得知,B早於A小學六年級就知悉A有與C性不當對待情事,但皆未報警或提供實質保護措施,評估案家保護功能不足且暫無其他親友支持系統,故於112年4月29日晚間23時10分緊急安置A於庇護所,並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經鈞院裁定在案。安置期間,B對於親子會面都事低度配合,未曾主動提出親子會面之需求,實體會面期間也較少會有關心A之舉動,需從中引導親子交談及互動寒暄。雖113年11月分親子會面頻率已調整為1個月2次,但自113年11月迄今B終究會因為諸多因素為由每月僅出席一次會面交往。C則認為家內性侵事件A亂說話,陳述並非屬實,已傷害到C的名譽,無法再繼續照顧扶養A,更無意願與A進行親子會面及聯繫,目前親子會面仍維持B與A每月1次1小時,親子會面頻率無法預期。B、C業於113年8月及11月陸續完成強制性親子教育,課程出席規律,但課程結束後續追蹤B、C各自有自己的想法及做法,未曾針對子女教育議題做討論交流,面對子女日常的行為教育仍反覆出現口角衝突,教育課程結束仍無法將課程所學正確運用也無實際作為及顯著成效。綜上,A因遭受C身體性不當對待,案家無保護人力及替代照顧資源。A緊急安置迄今已長達2年,B至今仍未有積極保護作為及照顧規劃,C亦未曾出息參與會面或與A聯繫,B、C對於A之扶養態度仍是消極,盤點親屬資源也無適合之替代照顧人力提供A後續照顧及扶養。於114年6月13日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同意向法院聲請停止B、C之親權,並改定由屏東縣長為監護人。考量司法程序仍須時間,B、C及周邊親屬資源均無適切照顧之人及安全居住所,故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少年A三個月以維護兒少安全極相關權益事項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6號裁定、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爰審酌B、C對於A之扶養態度仍是消極,亦無其他替代照顧人力,目前聲請人已聲請停止

B、C之親權在案,經專業社工評估目前A仍不宜返家,故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A及C均表示同意本件延長安置。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附件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151號) A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魏俊佳 住屏東縣○○市○○巷0號 B 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居屏東縣○○市○○巷00○0號 C 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居同上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