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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256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少年A准予繼續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1月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接獲通報,於113年10月10日左右,某日凌晨0時至1時許,A因為怕被母親C碎念,便至B房間,於A躺在床上完手機時,B竟從A背後伸手觸摸A之陰部與伸手進A的衣內摸其胸部持續10幾分鐘後,B更用兩支手指頭插入A之陰部反覆抽及摳,該期間亦為10幾分鐘,期間A雖有掙扎,並意圖推開B的手,但B仍不予理會,嗣於A問:「你在幹嘛」,B則稱:「我在作夢」後,B繼續將A內、外褲拉下,B將其生殖器插入A陰部反覆抽動,並用手摀住A嘴巴不讓其出聲,案發過程約1小時左右,事後B更警告A不能將此事跟別人說。於A遭B性侵得逞後,便至C的房間告訴C,然C卻僅回應B有喝酒才會這樣,會去罵B以後不可以這樣等語,另交代A對外不可以亂說話。於114年8月暑假期間的某天晚上,B騎機車將A載至大鵬灣環灣路旁的涼亭,於兩人坐在涼亭之椅子上時,B不但伸手進入A衣內撫摸A胸部及撫摸陰道處,B更用2根手指頭插入A陰道,並為反覆動作,全程大約5、6分鐘左右,過程中A有掙扎,B仍沒有理會。於114年10月8日約20時,A安親班返家途中,在車上收到B傳送的訊息,打開看竟是色情網站性愛影片連結,該影片約1分鐘,嗣後B感到不舒服遂將影片刪除之,到家後,A亦發覺B看其眼神怪怪的,C知情後,卻僅表示因為這次沒有直接的證據,等到下次有再發生或有證據再行處理,A直到隔天才起勇氣向學校老師訴說其遭遇。綜上所述,A能明確描述被B性侵2次之過程,B多次警告A不能跟任何人說,而C態度消極,致A持續處於被性侵之危險情境中,已嚴重影響A身心及人格發展。盤點案家無其他相關親屬之替代照顧資源,為維護A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聲請人於114年10月9日19時17分緊急安置A。然72小時之緊急安置不足以保護A權益,評估A仍有繼續安置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繼續安置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屏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2份等文件為證。爰審酌A恐遭B性侵多次,此部分仍待司法調查,而C之態度顯屬消極,雖C不同意本案安置,惟經專業社工評估A恐有持續遭性侵之危險,認A目前仍不宜返家,且A亦無其他相關親屬之替代照顧資源,若未予繼續安置A,A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恐有遭受立即危險之虞,故認本案有繼續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56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十六樓 (現安置中) 兒少送達代收人 黃淑玲 (送達處所保密) B 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C 甲○○(IDA ROHANI)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住同上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