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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256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少年A准予繼續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1月9日止。」更正為「少年A准予繼續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1月11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得依職權更正之,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56號) A A05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十六樓 (現安置中) 兒少送達代收人 黃淑玲 (送達處所保密) B A03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C 陳依答(IDA ROHANI)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住同上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