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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263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兒童A准予繼續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1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為民國105年出生之兒童,目前就讀國小四年級。案父母107年離異後約定由父親B監護,祖母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則為A之主要照顧者。

於114年10月04日,A擅自攀爬進入海豐幼兒園遊玩,經園長發現後通知C,C遂以A經常遭師長告狀、難以管教、說謊等原因,予以A體罰管教。114年10月20日上午,A由C陪同至屏東基督教醫院急診,當日C表示是因A於家中騎獨輪車自摔受傷,惟於10月22日經A向學校導師陳述,10月20日是因為A清晨起床後,在家中跑跳發出聲響,打擾B的睡眠,B情緒不佳即以腳踹A之後背,致A重心不穩摔倒,其頭部撞擊桌角,造成撕裂傷、流血。嗣與B聯繫後,B對於上情均予否認。過往A與C之間,因C之身心狀況及情緒控管不佳,有多起管教不當或疏忽照顧之通報紀錄。而B於112年10月至113年10月因另案入監服刑,B於出監後工作及作息不定、平時鮮少與A有所互動。經聲請人社工評估尚無法與B、C擬定安全計劃,亦無其他合適替代照顧資源。綜上評估,A在家中遭受B不當對待、未獲適切教養及照顧,案家親友支持系統不足,且無適當之人可協助照顧A,B與A間親子關係陌生、B親職教養觀念欠缺,C身心狀況不佳、對於A管教多以體罰方式處理,為此,聲請人為維護A最佳利益,於114年10月22日18時30分緊急安置A,然七十二小時之緊急安置不足以保護A權益,經評估A仍有繼續安置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繼續安置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資料、屏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受理保護性事件驗傷診斷證明書、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照片等文件為證。爰審酌A恐受B之不當對待,其所受的傷勢非屬輕微,C多以體罰方式管教A,過往多起不當或疏忽照顧的通報紀錄,堪認A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復經專業社工評估,B與A間親子關係陌生,B、C親職教養觀念欠缺,目前A仍不宜返家。又A亦無其他合適替代照顧資源,認如未予繼續安置A,其生命、身體恐有危險之虞,故本案有繼續安置之必要,以維護A之最佳利益。且A、B均同意本案繼續安置。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繼續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63號) A A03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現安置中) B A04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C 劉○玉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