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275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主 文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2月1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接獲案妹死亡通報,通報內容為
母親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一人在家照顧A與案妹,三人皆在房間,C及案妹在睡覺,案妹睡嬰兒床,因A平時很好動,大約上午10時30分許,C未聽見A的聲音,且已接近案妹喝奶時間卻未聽見案妹哭鬧,C是起床查看,接近喝奶時間,C起床查看,見A拿枕頭棉被蓋住其妹臉部,C趕緊抱起案妹,但案妹已無呼吸心跳,父親D(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當時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報到,接獲電話並要C將案妹立即送醫,但仍宣告不治,醫師診斷案妹身體無外傷,聲請人評估C、D親職功能不彰,且親屬照顧資源有限,A未獲適當照顧,遂於108年11月14日17時40分緊急安置A,並經鈞院裁定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嗣經鈞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66號民事裁定停止C、D對於A之親權,並由A同住之祖父B擔任之監護人。
㈡聲請人提供寄養服務概況如下:
⒈生活適應:A在114年7月30日轉換寄養家庭,飲食及睡眠正
常,觀察A不挑食且食量大,每晚約9點至9點半入睡,睡前會玩一下玩具,不會吵寄養哥哥,目前在新的寄養家庭逐漸適應中。寄養爸媽觀察A個性活潑好動、易親近人,但情緒及行為衝動急躁,仍難以調整,會打同住的寄養哥哥,在學校也持續有打同學的行為,寄養爸媽耐心提醒A不可以動手打人,也會持續導正A遵守生活及行為規範。
⒉就學狀況:A於9月開學,班導向養爸媽反應A仍會動手打同
學,要求寄媽需要陪A進教室,下課後也要進教室接A下課,避免A離開教室後出現打人的行為。爸媽頻繁接收到學校反應A在校有適應困難的情形,故與寄養社工及主責社工討論後,A於114年9月15日轉學至寄爸媽文健站旁的國小以方便就近照顧A;A轉學後持續就讀資源班,班導師遇A動手打同學會引導A向同學道歉,雖陸續有同學家長向學校反應A的不當行為,但學校耐心輔導A,也會與寄養爸媽共同與心理師討論,期導正A以促進其發展正向人際互動及關係。
⒊身心狀況:寄養爸媽陪同A每週一次心理諮商心理師會與寄養爸媽討論A情緒行為及生活適應情形,共同協助A穩定。
A於114年8月1日回診高雄長庚兒童醫院兒童心智科,診斷A為自閉症,醫生提供陪伴及教導自閉症者知能予寄養爸媽。寄養爸媽於114年8月5日陪同A回診屏基身心科,將A的自閉症鑑定報告提供給屏基身心科醫生,醫生調整A藥物並開立處方簽。
㈢聲請人於114年8月至10月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概況如下:案姑
姑於8月至9月皆有主動申請親子會面,但因A於8月底至9月期間轉換寄養家庭及學校,考量A尚在適應新環境,故暫停親子會面,待A於新環境適應時再恢復親子會面安排。案姑姑於114年10月22日與A至本府潮州中心親子會面,親子會面情形如下:A情緒興奮,主動邀請社工及案姑姑一起手作,過程中發現A找不到想要的材料時會急躁,案姑姑會提醒A要慢慢來,不要急,當A遇到瓶頸時,案姑姑會主動詢問A,希望姑姑怎麼幫忙,或是鼓勵A換別的方式再操作看看,A能聽從案姑姑引導,二人互動良好。案姑姑關心A上學情形,叮嚀A要聽話,並介紹案姑丈給A認識;案姑姑會在手作過程中也會引導案姑丈與A互動,例如請案姑丈幫忙A找器材,或請案姑丈幫忙撿起A掉下來的器材,促進A與案姑丈互動。A主動向案姑姑表達想看案祖父,案姑姑致電B,B透過視訊關心A生活近況,本次親子會面整體氣氛融洽。
㈣綜上評估,A由B監護,然B現況尚無足夠能力照顧A,案姑姑
有意代替B照顧A,惟其照顧及親職能力尚須評估,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85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社團法人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含親屬安置)寄養個案摘要報告等文件為證。爰審酌B向聲請人社工表達已無能力及意願照顧A,雖A之姑姑有意願照顧及監護A,惟其照顧及親職能力尚待評估,經專業社工評估A返家仍有照顧風險,為確保A之人身安全及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認本案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B亦同意延長安置。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75號) A A03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保密 B A05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C A07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D A06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