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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289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少年A為聲請人處遇中少年保護個案,因長期遭受母親B之同居人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不當性對待,案家人無能力提供少年A適當的保護照顧,亦無替代之其他親屬照顧資源,故於民國111年9月15日18時緊急安置少年A,並經鈞院准予繼續、延長安置在案。A安置期間配合機構規範,團體人際互動較疏離、偏好與固定一兩位同儕往來,就學出缺勤狀況不佳、易受個人情緒影響,A與機構工作人員發展穩定信任關係,能分享及表達個人內在真實感受,配合安排進行心理諮商及身心科就診,人際互動、情緒調節情形逐漸穩定。B及D定期與A進行親子會面並配合機構接返A返家團聚,期間親子互動情形穩定,但B及D因A教養及管教雙方會有口角爭執,但大致可溝通協調並持續提供A生活及情感支持。B已與C分開,並搬遷至高雄租屋居住與從事工地交管工作,實際工作收入、交友情形及生活適應狀況尚未穩定、親職及保護能力仍需長時間觀察評估。D雖關心A、且滿足及提供A物質需求及情感支持,唯過往D長年於A生活中缺席,親子關係尚需時間建立與修復,A創傷歷程及青春期特質明顯、生理變化及情緒起伏大,D近期因工作需長時間於外縣市工作,親職照顧與保護功能尚待評估與觀察。綜上,本案A於心理及生理狀況雖趨向穩定,但仍易因生活及家庭事件起伏、反覆不一,仍需多加輔導及關注,B生活重心改變但尚未穩定,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A,D之親職功能及及保護力也尚待時間觀察與評估。為保障A之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97號民事裁定影本、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爰審酌少年A心理及生理狀況仍需多加輔導及關心,B經濟與生活情形尚未穩定,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A,而D之親職功能及及保護力也尚待觀察與評估,經專業社工評估A仍不宜返家,且A與B均同意延長安置,故認本案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89號) A A03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九樓 (現安置中) B A04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九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八樓 C 莊○澍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號五樓 居屏東縣○○市○○○路000號九樓 D A0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高雄○○○○○ ○○○○○○)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