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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護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護字第327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相 對 人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5年4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兒童A於民國114年4月22日下午由高雄市新興區社福中心社工去保姆家訪視時,看到A兩腳膝蓋後方有瘀青,陪同A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進行驗傷及進行醫療處置,經檢查後確認A雙側股骨遠端及脛骨進端骨折,伴隨骨痂形成;右前臂舊骨折,經診斷為外力造成,為兒童身體虐待。為保障A安全聲請人於114年4月22日下午17時緊急安置A,並經鈞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聲請人分別於114年9月20日、114年10月18日114年11月28日共安排3次親子會面,由繼父C一家及生父D(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與A進行親情維繫,觀察雙方親屬與A互動皆正常,且隨著每月穩定會面,也增強A與家人之間的連結;另外針對B、C開立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雖B已於114年11月26日完成,但因刑事程序仍在審理中,評估B對於A之照顧實有疏忽之情,目前B仍無法與A進行親子會面,亦無法評估B之親職功能,而C的時數則尚未執行完畢。綜上所述,經醫療專業評估,A之傷勢為外力造成,本案刑事程序仍在審理中,為保障A之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予以延長安置A三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

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44號民事裁定影本、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堪信為真實。爰審酌A之傷勢經醫療診斷係為外力所致,B對於A之照顧恐有疏忽之情,目前刑事程序仍在審理中,因此B現階段尚無法與A進行親子會面,而C之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尚未執行完畢,B、C之親職能力尚待觀察。經專業社工評估,A目前仍不宜返家,若未予延長安置A,其人身安全恐有危險之虞,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堪認本案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B亦同意本案延長安置。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327號) A A03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巷00○0號 (現安置中) 兒少送達代收人 黃淑玲 (送達處所保密) B A0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五樓之一 居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二樓之2 C 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巷00○0號 D 張○○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四樓之7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