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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裁全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裁全聲字第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施寶川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張錦昌住○○市○○路00000號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孫聖豪 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之114年度裁全字第9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以114年度裁全字第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唐明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