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43號再審聲請人 張文宗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國再易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