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屏東縣阿拉依樣宗親文化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華加志訴訟代理人 莊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政直間請求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潘政直就阿拉依樣家族體系及吳拉魯茲部落傳統領袖身分不存在。上開訴之聲明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上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