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張文齡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明博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明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設定登記之新台幣(下同)350萬元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查如附表所示土地之鑑定價格共為873萬5,000元,與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350萬元相較為多,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告之債權額350萬元為準,核定為3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附表:
土地明細 面積(平方公尺)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5.61 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6.13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