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張川七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坤仁即蔡綑仁等間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前提出被告黃清立之戶籍資料為日據時代之資料,請原告提出被告黃清立光復後之戶籍資料,如戶政機關查無亦請陳報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