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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黃菊妹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屏東縣陳有展法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原告持本裁定向屏東縣萬巒鄉公所申請被告祭祀公業屏東縣陳有展法人之相關登記資料(應包含設立所在地、管理人、規約、派下員名冊、派下不動產、有無向鄉、鎮、市公所辦理申報等)。若被告祭祀公業屏東縣陳有展法人尚未選任管理人,則應為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