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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63號原 告 期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珠露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廖子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沁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