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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賴建清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6條之1規定,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已撤銷登記在案,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倘該公司章程別無規定,或股東會未選派清算人,依法應由其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或法院選派清算人),故原告應查報被告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撤銷前之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