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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尤仲旻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被 告 陳春菊

楊瑞源王翠屏曾添丁楊文進林素蘭楊麗花楊淑玲

尤美鄰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蔣隆輝被 告 尤椀漩

黃子芸律師(即楊豊津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而上開土地面積為8,814.56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00元,及原告就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48分之17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7萬55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1400×8

814.56×17/48=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74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