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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3號原 告 簡啓原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德即富德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