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中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龍山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8,2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