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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鍾瑞枝

鍾宛楨鍾文泉鍾文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德滿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估價資料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鍾德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