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張良容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壹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韶儀